1、技術標準不完善:垃圾除臭劑的行業推薦標準是CJ/516—2017,該標準對于生活垃圾除臭劑的分類進行了定義,也提出了環境與安全性的基本要求。但對除臭性能指標尚存在較多提升的空間。主要方面有:掩蔽型除臭劑的性能只提出了“掩蓋臭氣,增強人體感官舒適度”的主觀性指標,不能量化考察;吸附型除臭劑性能指標規定的“四氯化碳吸附率”不能直接反應除臭效果。
2、化學型除臭劑沒有設置與除臭有關的性能指標;植物型與生物型除臭劑雖然制定了以硫化氫、氨、甲硫醚和甲硫醇等4種惡臭成分清除效果為依據的性能指標,但在氣體采集的操作方式上繁瑣,需要進一步改進。垃圾除臭劑的使用要結合環衛操作進行。國內垃圾中轉站一般都設有卸料口,卸料間,轉運間等功能區。
3、垃圾除臭劑一般采用噴霧的方式進行,但在噴淋頭霧化水平、噴淋頭安裝位置、噴淋間隔時間沒有技術標準。如果噴淋霧化水平不進行限定,會導致噴灑出來的除臭液不能完全覆蓋垃圾表面;如果噴淋頭安裝位置不進行限定,會導致除臭效果不穩定,且對環衛工人作業安全造成傷害;如果噴淋間隔時間不按照垃圾裝卸與轉運的規律進行合理控制,會導致除臭效果不能得到預期。